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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文件

时间:2011-04-27 来源: 作者: 浏览: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考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检查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为了进一步加强教风、学风、考风建设,强化考试管理,通过考试可以使学生更加清楚自己对所学内容的掌握程度,使教师清楚自己教学的基本交果,促使学生更加努力的学习,促使教师不断研究和改进教学方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考试准备


    第二条 任课教师应当依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完成教学计划。

    第三条 每个学期开设的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独立开设的实验、实习课程)均要进行考试或考查。

    第四条 考试开始前一周,各系要对所在系学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杜绝作弊行为。

    第五条 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最后两周进行。

    第六条 每一年入学新生开设的相同课程,考前应召开会议,统一考试内容、重点、要求等。统一命题,同一时间由教务处组织考试。

    第七条 在复习过程中,任课教师要认真组织学生进行考前辅导,但不得作任何变相的漏题提示。
                    
第三章 考试命题


    第八条 考试命题必须符合课程的教学要求,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考试难度。试题应在教学大纲范围内有适当的覆盖面,难宜适度,对重点章节有所侧重。

    第九条 每门考试课程均应同时命制两套试题(A、B卷),亦可以试题库中抽取试题使用。

    第十条 各专业考试课程命题要严格、周密,试题必须在考试前两周前交于教学科,由各系主任签字,报教务处处长审批后方可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命题必须统一采用教务处要求的格式打印或用碳素墨水笔书写,字体工整清晰,页码顺序明确。

    第十二条 考试方式以笔试(闭卷或开卷)为主,也可采用口试、课程设计(论文)等方式。

    第十三条 笔试课程考试时间为2个小时。口试考试时间,每人不得超过10-15分钟。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第四章 考试的组织


    第十四条 命题组必须建立完善的试题登记手续。考试题送交教学科时必须严格登记,负责人签收,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 由教务处统一组织的考试,由教务科专人负责印制试题;各系组织的考试,由各系专人负责印制试题。

    第十六条 试题从命题、审定、印制到保管,全过程均须专人管理,严格保密。如有漏题等问题发生,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各课程考试的考场,严格按照单人单桌,小考场25人,大考场不超过30人安排,每个考场必须安排两名监考人员。

    第十八条 考试期间,由教务处和各系共同组织人员巡视检查。每天通报考试组织工作、考场秩序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五章 考生守则


    第十九条 考生提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按规定的座位号入座,并将本人准考证、学生证和身份证放置在座位的右上角,以便监考老师查验。

    第二十条 考生入场除必要的文具外,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本、资料、报刊、草稿纸和各种无线电通信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等)和电子记事本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

    第二十一条 统一答题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第二十二条 迟到三十分钟不得进入考场,开考60分钟内不得离开考场。

    第二十三条 考生若遇试卷问题,可举手向监考老师询问,监考老师当众答复;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老师询问。

    第二十四条 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偷看、抄袭他人答案;不准夹带、冒名替考;不准吸烟。

    第二十五条 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老师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老师进行正常工作。监考老师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进行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或威胁监考老师人身安全的考生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安全责任,并能知其所在系和班级。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考生守则,不服从监考老师管理的违纪、舞弊考生,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考试成绩的处罚。

第六章 监考人员守则


    第二十七条 监考人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行为,确保考试工作公正、顺利地进行。

    第二十八条 监考人员考前需参加培训,认真学习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和监考的有关知识,熟悉监考业务,不经培训不准监考。

    第二十九条 监考人员必须佩带规定标志,严格遵守考试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

    第三十条    监考人员应提前三十分钟进入考场,考生入场前应检查、清理考场。如遇到设备故障应及时向主考汇报,并采取有效措施。

    第三十一条 开考前十五分钟,监考人员组织考生按照规定座位号有序地进入考场,认真核对每一位考生的准考证、学生证和身份证等统一规定的证件与照片是否一致。

    第三十二条 开考时间一到,由监考人员宣布开始答题。

    第三十三条 考试开考后,一名监考人员在前台监视,另一名监考人员逐个认真检查考生在试卷上填写的个人信息,如遇考生填写的个人信息与准考证不一致时,应立即将考生清理出考场。

    第三十四条 开考三十分钟后,禁止考生入场,开考六十分钟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监考人员在开考三十分钟后应填写《考试情况记录表》。

    第三十五条 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做任何解释,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板书当公布。

    第三十六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监督考生应试,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不得隐瞒袒护,并认真监督考生应试,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填入《考场情况记录表》中,没收违纪证据,附在《考场情况记录表》后。对扰乱考场秩序者应报告主考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 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除戴规定标志外的人进入考场。未经学院允许任何人不得在考场内照相、录像。

    第三十八条 监考人员在考场内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吸烟、阅读书报、抄做试题、检查考生答题情况等),不得提前或拖延考试时间。在考试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题传出考场。

    第三十九条 考试终了前十五分钟,监考人员应当众宣布离终考所剩时间,以提醒考生对所答内容进行仔细检查。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清理考场。

    第四十条 监考人员不准暗示、协助或支持考生违纪、舞弊,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者,视其情节将给予处分。

第七章 试卷批阅、成绩评定、登记与报送


    第四十一条     考试课程的评卷工作由各系自己组织,教考分离的试卷由教务处组织老师流水线批阅。评卷工作要严格执行标准,认真批阅,公平记分。答题错误之处,应用红笔标注及扣除分数,评卷人签名。评卷工作应在考试后三天到一周内评阅完毕。并由评卷教师亲自填好《学生成绩册》,签名后交各系保存。

    第四十二条    课程成绩的评定,以期末考试和平时成绩相结合确定,平时成绩占30%,期末占70%。评卷教师按比例计算课程成绩,填好《学生成绩册》内相关内容。

    第四十三条    各系应及时审核《学生成绩册》,对不及格、旷考以及考试违规等情况及红笔在成绩栏内填写相应的分数或记为无效。注明“作弊”、“旷考”字样。对于特殊情况媛考的学生,在相应成绩栏内注明“缓考”字样。

    第四十四条     各系要及时通有不及格课程的学生或家长。如果已经放假,应将不及格课程名称和考试成绩函寄学生或家长。

    第四十五条    《学生成绩册》中的成绩不能随意改动或有改动痕迹,如有改动,必须经评卷老师签名并加盖公章,方可有效,否则不予承认。

    第四十六条     凡《学生成绩册》中无学生成绩者,学校不予承认。

    第四十七条     学生的试卷,经评卷教师登记签名后,除各系主任与教务科科长按规定程序可对试卷进行抽查和复查外,任何人不得擅自抽查、更改。

    第四十八条     学生要求查阅试卷时,必须写出书面申请,经系主任批准后,由评卷教师及有关人员共同查阅。确需修改的必须由各系主任签字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一经发现,即通报全校,并予严肃处理。